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大立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丙○○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5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其國籍為何。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