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 蔡秋鳳 「無情的人」CD貳張、 謝金燕 「嗆聲」CD貳張、 秀蘭 瑪雅「風過雨無停」CD壹張、 陳雷 「人在江湖」CD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95年12月24日確定,96年1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96年度緩字第198號),該案扣得之蔡秋鳳「無情的人」CD二張、謝金燕「嗆聲」CD二張、秀蘭瑪雅「風過雨無停」CD一張、陳雷「人在江湖」CD一張,係屬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428號為緩起訴處分一年,並於96年1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扣案之蔡秋鳳「無情的人」CD二張、謝金燕「嗆聲」CD二張、秀蘭瑪雅「風過雨無停」CD一張、陳雷「人在江湖」CD一張,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