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3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2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96年9月19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王郁雯 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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