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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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須具備之程式。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惟其聲請狀僅敘明收入無法負荷支出,復因投資失利,致債台高築,現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32萬7454元等語,惟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務人清冊以供審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述必要文件,而該項通知已於96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