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樂富禮實業有限公司
之8法定代理人甲○○
樓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規定至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96年1月2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審判長於96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1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蕭錫証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