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8號聲請人 卓素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弘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弘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待臺中市政府之徵收補償款待領取,始能分配盈餘,尚無法完成財產處分,惟清算期限將屆至,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4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7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