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7號原告 郭美奐 被告 白畫文 新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提出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加班費及出勤紀錄、薪資明細、提繳勞退金短少損害等,因資方未出席未能了解實情」等語,惟並未聲明請求金額,應予補正,即原告應具體表明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提繳勞退金短少之金額分別為何?
二、訴之聲明提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係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佩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