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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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839號聲請人李玉𡗭兼送達代收人
李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