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玖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玟文 被告承漢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0,75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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