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陳俊武 即泳泰五金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5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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