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44號原告 莊自南 訴訟代理人 林傳欽 律師被告 莊永忠 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