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國字第25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業夫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1月3日101年度審國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