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許正瑄 被告 王薛淑珍 被告 王嘉鵬 被告 王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
102年3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