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51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欽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貴公司請求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未符,亦未提出其他相關文件)。
二、債務人劉欽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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