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顧屏玲 代理人 李韋辰 律師(法律扶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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