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黃健治 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萬1577元之50分之1,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7年2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22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90元(計算式為:171577×29.226×1/50=10029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又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迮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