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告 陳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家寬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