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許凱琦 被告 孫榮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