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7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李承宇
輔助人兼
訴訟代理人 李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