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90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9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67號裁定,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67號
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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