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17號聲請人樺山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諺 相對人 黃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經以聲請狀地址查無此人,以姓名查詢同名人數過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