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陳俊安
富淞淵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心悅 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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