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監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山耘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告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監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