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江侑璇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對伊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1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不存在,並返還伊遭扣押之存款債權等語。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乃上開聲明所示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