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凱承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潘寶興鑫鋼鋼鐵企業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1,56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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