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勁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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