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77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民國108年4月12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發票人為「 彭和明 」,非「林明正」,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