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黃德利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前原告與被告 黃德興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93,231元(計算式:31,193,231÷3=10,397,74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2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5,253元(計算式:148,561+36,692=185,25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0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104,664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84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