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隆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