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宋昀融
張博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9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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