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恆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800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恆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黃恆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73號、109年度簡字第2459、2904號、110年度易字第6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31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6-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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