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松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松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松霖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松霖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係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