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 練松平
練莊担 被告逢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昌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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