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 陳淑雯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遭查封如起訴狀附表各編號所示查封物個別及合併後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起訴狀附表各編號所示查封物合併計算後之價值)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