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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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3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敏選任辯護人郭賢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1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0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