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英杰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英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英杰前因於民國98年6月21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經撤回上訴後,於99年3月9日確定,自同年5月17日起算執行刑期,而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2144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
3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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