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謝秀月 被告 林筱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1年交易字第113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玉聰法官簡志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