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