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滕翔(原名 滕志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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