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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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30號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19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黃健弘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黃健弘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玫君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