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宏明附表:
┌─────────────────────────────────────┐│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郭碧雀 │合作金庫商│103年12月30│133,271元│DW0000000│││││業銀行北三│日│││││││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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