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 張素丹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林少羿 律師被告 陳宗育 被告 張禎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