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宜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興 被告為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1,8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