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67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竹小字第6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