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2號裁定減其宣告刑,而附表編號9至11所列之罪所處之徒刑亦分別經本院96年度上易第1510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47號判決減其宣告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再者,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犯罪行為時之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與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不同。而為解決新舊法適用問題,刑法施行法於94年2月2日亦修正公布第3條之1,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明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基此,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
從而,本件就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諭知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恐嚇│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裁定│有期徒刑4月(已裁│有期徒刑6月(已裁│││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6日│95年7月底8月初某日│95年6月14日、95年7││││、95年8月16日│月28日、95年7月31│││││日、95年8月7日、95│││││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8128、8697│95年偵字第8128、│95年偵字第8128、│││、9097、9392號│8697、9097、9392號│8697、9097、939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實││││││審├──────┼──────────┼─────────┼─────────┤││判決日期│96.4.12│96.4.12│96.4.1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4.12│96.4.12│96.4.12│├─┴──────┼──────────┼─────────┼─────────┤││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執第2946號│96年執字第2947號│96年執字第294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毀棄損壞│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裁定│有期徒刑3月(已裁│有期徒刑3月(已裁│││減為有期徒刑3月)│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22日、95年8月│95年8月19日│95年7月21日│││7日、95年8月14日、95│││││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8128、8697│95年偵字第1142號、│95年偵字第1142號、│││、9097、9392號│96年度偵字第736號│96年度偵字第73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96年易字第210號│96年易字第210號││實││││││審├──────┼──────────┼─────────┼─────────┤││判決日期│96.4.12│96.3.22│96.3.22│├─┼──────┼──────────┼─────────┼─────────┤││法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314號│96年易字第210號│96年易字第2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4.12│96.6.26(撤回上訴)│96.6.26(撤回上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執字第2949號│96年執字第3940號│96年執字第394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裁定│有期徒刑3月(已裁│有期徒刑3月,減為│││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15日││││15日││├────────┼──────────┼─────────┼─────────┤│犯罪日期│95年8月18日│95年8月22日│95年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1142號、96│95年偵字第1142號、│96年偵字第4195、│││年度偵字第736號│96年度偵字第736號│4637、463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易字第210號│96年易字第210號│96年上易字第1510號││實││││││審├──────┼──────────┼─────────┼─────────┤││判決日期│96.3.22│96.3.22│96.10.3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易字第210號│96年易字第210號│96年上易字第15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6.26(撤回上訴)│96.6.26(撤回上訴)│96.11.22│├─┴──────┼──────────┼─────────┼─────────┤││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執字第3940號│96年執字第3940號│97年執字第42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重利│常業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有期徒刑9月,減為││││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4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7月16日│自92年9月起至95年6│││││月底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偵字第4195、4637│95年偵字第8128、││││、4638號│8697、9097、939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1510號│97年上更一字第147│││實│││號│││審├──────┼──────────┼─────────┼─────────┤││判決日期│96.10.30│97.7.1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1510號│97年上更一字第14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6.11.22│97.8.1││├─┴──────┼──────────┼─────────┼─────────┤││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執字第427號│97年執字第58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