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聲請書略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於民國96年10月11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案件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15號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8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0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後述三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首揭二罪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考。其刑期屆滿日期原為98年7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8年6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1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217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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