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96年度家上字第3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表(見本院卷4至8頁)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並無任何資產及薪資收入,有聲請人94年度、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13至15頁),再經參酌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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