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2日以法矯字第0980011535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10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