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九號
聲請人隆昇鋼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郭鎮周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五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六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隆昇鋼業有限公司林│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伍萬柒仟零壹拾伍│AS0六三三五七││││ 正宜 │南分行││元│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