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寶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得計入利息之本金為何?如請求之計息本金逾契約約定之項目,請釋明就該部分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